司法院院字第7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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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1 条 ( 19.12.26 ) |
来呈所称未成年之子女,因行亲权之母有浪费其父遗产之嫌,出而诉请分析,即系宣告其母丧失财产管理权之诉,依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七百零四条,准用第六百七十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则该子女虽未结婚,亦应认为有诉讼能力,无须另置监护人,惟为诉讼行为时,应查照同条第二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