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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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1 條 ( 19.12.26 ) |
來呈所稱未成年之子女,因行親權之母有浪費其父遺產之嫌,出而訴請分析,即係宣告其母喪失財產管理權之訴,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七百零四條,準用第六百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則該子女雖未結婚,亦應認為有訴訟能力,無須另置監護人,惟為訴訟行為時,應查照同條第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