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6 页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16 条 ( 21.09.2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既定为省政府所辖区域,则其仲裁委员之推定,自应由全省之工人团体及雇主团体行之。

  (二)雇主方面,应由雇主所组织之同业公会推定之。

  (三)仲裁委员之推定方法,由实业部定之,同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已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