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审裁定发回复审案件,于复审判决确定后,发见被告对于初判曾有合法之上诉者,其依覆判程序之裁判,自归无效,应由直接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