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7 页 | |
覆判审裁定发回复审案件,于复审判决确定后,发见被告对于初判曾有合法之上诉者,其依覆判程序之裁判,自归无效,应由直接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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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7 页 | |
覆判审裁定发回复审案件,于复审判决确定后,发见被告对于初判曾有合法之上诉者,其依覆判程序之裁判,自归无效,应由直接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