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7 頁 | |
覆判審裁定發回覆審案件,於覆審判決確定後,發見被告對於初判曾有合法之上訴者,其依覆判程序之裁判,自歸無效,應由直接上級法院進行第二審審判。
←司法院院字第8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7 頁 | |
覆判審裁定發回覆審案件,於覆審判決確定後,發見被告對於初判曾有合法之上訴者,其依覆判程序之裁判,自歸無效,應由直接上級法院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