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4 页 | |
一行为侵害数个法益,虽所犯均为同一罪名,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四条,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从重处断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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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侵害数个法益,虽所犯均为同一罪名,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四条,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从重处断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