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4 頁 | |
一行為侵害數個法益,雖所犯均為同一罪名,仍應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從重處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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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侵害數個法益,雖所犯均為同一罪名,仍應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從重處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