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征收法第二十四条所谓农工商等法定团体,固不以工会、农会、商会为限,即其他团体,但使合于民众团体组织方案所规定之程序者,均为法定团体,可以指定其选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