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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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3 页 | |
暂准援用之邮政条例,乃关于邮政事业之特别规定,其因遗失挂号、快递邮件及保险邮件,包裹、保险包裹所负之赔偿责任,自应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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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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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援用之邮政条例,乃关于邮政事业之特别规定,其因遗失挂号、快递邮件及保险邮件,包裹、保险包裹所负之赔偿责任,自应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