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暂准援用之邮政条例,乃关于邮政事业之特别规定,其因遗失挂号、快递邮件及保险邮件,包裹、保险包裹所负之赔偿责任,自应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