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3 頁 | |
暫准援用之郵政條例,乃關於郵政事業之特別規定,其因遺失掛號、快遞郵件及保險郵件,包裹、保險包裹所負之賠償責任,自應適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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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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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援用之郵政條例,乃關於郵政事業之特別規定,其因遺失掛號、快遞郵件及保險郵件,包裹、保險包裹所負之賠償責任,自應適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