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之违背法令收募税捐公债或擅提截留公款各罪,均须有图利之目的始能成立,至该款之违背法令,与擅提截留公款并不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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