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4日 |
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现任本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其范围与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三条列举之公职人员不同,凡现任本乡镇区域内之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乡镇国民兵队队长、队附、民政警卫文化经济各股主任及干事、专任事务员、保长、副保长、保国民学校校长、保国民兵队队长、队附、保民政警卫文化经济各干事、甲长,皆为同条例同条款所称现任本乡镇区内之公职人员,原代电所举各种人员,以与此相当者为限,停止其乡镇民代表之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