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6日 |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之死亡)在遗产税暂行条例修正之前者,虽评定遗产价值核计遗产税额系在修正之后,仍应依同条例第五款及修正前之第七条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以继承开始日之价值为准,定其起税之额,至同条例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修正前亦得于扣押财产后予以拍卖,业经本院院院字第二六二九号第二七四三号解释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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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6日 |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之死亡)在遗产税暂行条例修正之前者,虽评定遗产价值核计遗产税额系在修正之后,仍应依同条例第五款及修正前之第七条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以继承开始日之价值为准,定其起税之额,至同条例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修正前亦得于扣押财产后予以拍卖,业经本院院院字第二六二九号第二七四三号解释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