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16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警察盗换查获刑事被告之烟具,或应其要求准将查获之烟枪易以他枪解案,均系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罪,如有图利自己或该被告之情形,既又触犯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六款之罪,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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