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8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03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8号解释》
院解字第3039号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民宣誓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
公职候选人考试法
第九条第四款所载之处罚有案,系指案经判决确定者而言,仅由县司法机关判处罪刑,正在合法上诉中者,尚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