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8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26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30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执行名义之判决,系命出典人承诺典物之出卖并订立移转所有权之书面而不为之者,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分别情形,自判决确定时,或自法院就典权人已支付价金或提出相当担保给予证明书时,视为已承诺出卖,并已订立书面。至出典人对已提出之价金拒绝受领,即为受领迟延,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典权人得将其价金为出典人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