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8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26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130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出典人承諾典物之出賣並訂立移轉所有權之書面而不為之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應分別情形,自判決確定時,或自法院就典權人已支付價金或提出相當擔保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已承諾出賣,並已訂立書面。至出典人對已提出之價金拒絕受領,即為受領遲延,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典權人得將其價金為出典人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