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六条所举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既未指明为第一项,即与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条所用文例无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增加之上诉利益额数,自亦包含在内,故司法院依同项规定,将第一项所定额数增加至一千圆后,得再依同条例同条规定,增加至十万圆,三十三年十月二日法参字第一七一四号院令,依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四十次常务会议决议,增加至十二万元者,以超过十万元之部分为限,自同条例施行之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