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6日 |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既未指明為第一項,即與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所用文例無異,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增加之上訴利益額數,自亦包含在內,故司法院依同項規定,將第一項所定額數增加至一千圓後,得再依同條例同條規定,增加至十萬圓,三十三年十月二日法參字第一七一四號院令,依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一百四十次常務會議決議,增加至十二萬元者,以超過十萬元之部分為限,自同條例施行之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