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45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98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虽曾将其产业(不动产)立约定卖于某乙,并受某乙定金,但既未立契,自仅发生债之关系,不得以此对抗业依强制执行第九十八条取得所有权之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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