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3 页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1 条 ( 3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业公会章程虽有新开铺面须与同业者门面上离七家下隔八家之规定,县政府对于新开铺面之人,亦不得以其与此规定不合施以强制迁移处分。

声请书

  附湖南省政府原电

  司法院处密本省各县同业公会会章多载有新开铺面须与同业者门面上离七八家下隔八之规定此种规定是否与迁徙自由选择营业自由相违反县政府对违背此种章程之人是否可施以强制迁移处分案悬待决祈电示复湖南省政府长府秘法子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