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十二目,于娱乐券之性质,虽载各娱乐场所所售之凭以入场座之票券皆属之等字样,但各地音乐厅所售之导舞券,既系凭以使人导舞而从事娱乐,即与凭以入场入座而从事娱乐之票券性质相同,自应依照该目税率贴用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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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十二目,于娱乐券之性质,虽载各娱乐场所所售之凭以入场座之票券皆属之等字样,但各地音乐厅所售之导舞券,既系凭以使人导舞而从事娱乐,即与凭以入场入座而从事娱乐之票券性质相同,自应依照该目税率贴用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