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谓经收员,系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之人,果有侵占税款情事,自应成立征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