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1日 |
甲与妻乙两愿离婚后,未及三月即产生一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及第一项之规定,应认为甲乙之婚生子,至于此子之监护,应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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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1日 |
甲与妻乙两愿离婚后,未及三月即产生一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及第一项之规定,应认为甲乙之婚生子,至于此子之监护,应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