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1日 |
甲與妻乙兩願離婚後,未及三月即產生一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及第一項之規定,應認為甲乙之婚生子,至於此子之監護,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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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1日 |
甲與妻乙兩願離婚後,未及三月即產生一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及第一項之規定,應認為甲乙之婚生子,至於此子之監護,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