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
法币政策施行前,债之关系以银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照原额以法币给付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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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
法币政策施行前,债之关系以银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照原额以法币给付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