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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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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9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7号解释》
院解字第3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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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参议员选举之落选人,认为应当选者,如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应由该省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