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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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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9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7號解釋》
院解字第3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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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參議員選舉之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如以省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由該省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