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2 页
相关法条:海商法 第 39、52 条 ( 18.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招商局虽属国营事业机关,而在该局各轮服务之船长船员,依海商法之规定,既圴由于雇用,其待遇等项且以契约定之,自非关于薪给法令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