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6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90 条 ( 35.01.17 )
     民事诉讼法 第 211、22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法院兼院长之丁推事对于丙推事终结辩论定期宣判之事件,认为尚应调查证据,自为再开辩论之裁定,其行使监督权已影响于丙推事审判权之行使,显系违背法院组织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惟该事件既经高等法院依当事人之声请为丁推事应行回避并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辖之裁定,受指定之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仍非再开辩论不得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