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处罪裁判确定后,除因法律变更不处罚其行为,应免其刑之执行者外,关于罪犯赦免减刑令之适用,均应以原确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为标准,无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