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1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1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罪在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依历次赦减明令应予减刑之案件,应先适用
大赦条例
减刑后,再依
减刑办法
及
罪犯赦免减刑令
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