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 |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号解释所谓其他之物,指金钱以外之动产或不动产而言。至以劳务或信用充资本时,其计算方法法律或契约定有标准者从其所定(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其未定有标准者自应予以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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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 |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号解释所谓其他之物,指金钱以外之动产或不动产而言。至以劳务或信用充资本时,其计算方法法律或契约定有标准者从其所定(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其未定有标准者自应予以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