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举敌国人在占领区后方强迫民众砍伐树木供给军用及修筑防空洞贮藏军械之例,既非参加作战行动,如已得占领地指挥官之许可,即属于战争法规及惯例所定课役之范围,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之犯罪要件不符,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