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日 |
(一)来文所称某甲贩卖私盐,系在盐专卖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至该暂行条例失效后,始由盐务机关移送法院裁定,法院应依当时有效之盐专卖条例处罚。
(二)财务机关对于法院就其移送之违反财务法规案件所为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参照院解字第二九○四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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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日 |
(一)来文所称某甲贩卖私盐,系在盐专卖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至该暂行条例失效后,始由盐务机关移送法院裁定,法院应依当时有效之盐专卖条例处罚。
(二)财务机关对于法院就其移送之违反财务法规案件所为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参照院解字第二九○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