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
县司法处对于公诉案件,未经兼检察职务之县长起诉遽为科刑之判决,第二审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毋庸另为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