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對於公訴案件,未經兼檢察職務之縣長起訴遽為科刑之判決,第二審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將原判決撤銷,毋庸另為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