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之选举委员,自系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遴选补充规程第五条所称之现任官吏,但既经遴选为省参议员,虽其原任选举委员未经辞职,在其省参议员之资格丧失前,仍得为选举监察委员之选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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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之选举委员,自系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遴选补充规程第五条所称之现任官吏,但既经遴选为省参议员,虽其原任选举委员未经辞职,在其省参议员之资格丧失前,仍得为选举监察委员之选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