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
来文所称之欠赋,于纳税义务人宣告破产时自属破产债权,除法律别有优先受偿之规定外,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 (参照院解字三五七八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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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
来文所称之欠赋,于纳税义务人宣告破产时自属破产债权,除法律别有优先受偿之规定外,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 (参照院解字三五七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