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于民国三十五年犯顶替兵役罪,依旧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如于新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施行后尚未确定,依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其最重本刑既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自得援用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予以赦免,倘判决后在新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施行前业经确定,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丙项所定标准减刑,不在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