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4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於民國三十五年犯頂替兵役罪,依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五條判處有期徒刑,如於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施行後尚未確定,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其最重本刑既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自得援用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予以赦免,倘判決後在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施行前業經確定,應依罪犯赦免減刑令丙項所定標準減刑,不在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