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
(一)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现尚有效,自应依照办理,至银类在实际上如有市价,则报纸据以登载尚难谓为违法。
(二)仍应查照院字第二一三七号解释办理,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三)已见院解字第三九八五号(三)项解释。
(四)关于桂钞折合法币之标准,不因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施行失其效力。
声请书
附广西高院第一分院原呈
呈为呈请解释事查从前政府管理货币禁用实银凡在未管理货币前所立以实银(即双亳银)为交收之契约因管理货币后市面无实银买卖故不能履行契约延搁至今十馀年来积息于本银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日报登载法律问答问云如前以银亳作债今欲以国币赎取每元银亳应付国币多少答云实银之债以纸币偿还照当时之市价算曾有有解释例可援前者政府禁用实银因无市价可照自国三十四年政府开放实银准予自由买卖而后现在南宁市价每亳银壹佰元换国币四万馀元即应照此计算可也等语又闻近来南宁法院判案亦有本息实银二○○元判还国币八万馀元系根据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公平裁量而为判决因此职会旋有后开疑问(一)民国三十四年是否开放实银准予自由买卖查广东广西报纸每日均登有一九银若干法光袁光银若干之价如非开放准予自由买卖报纸登载是否违法(二)市面既有实银(即双亳法光袁光港亳等)可买则法院请求履行前从立以实银交收之契约是否有效(三)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法院应公平裁量为增减给付一语请举例解释是否例如当时以实银交收契约至今应照市面价格给付之解释(四)既有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公布后所有从前每实银壹元折桂钞若干国币若干之规定是否完全失去效力以上四点理合呈请钧院解释饬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