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法汇编
各国宪法汇编 作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中华民国22年(1933年)8月 |
各国宪法汇编序
编辑自十八世纪未法国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爱号□。一时风靡全欧君民互争此仆彼起。其最终之薪向莫不以宪政为归。益宪法为根本大法。所以定国是而正人心。不一劳则不永逸也。吾国苹命。自总理迄今几半世纪。三民主义由岭海一隅溥及全国。隐与自由平等博爱之旨相埒。緫理晚年复手定建国大纲。以诏图人。泊国府翼都金陵。奉遗教以施训政。而五年工作未获一一实现。内忧外患反与年俱増。此政府之咎。而非尽政府之咎也。中央鉴于国难日亟。人民望治日殷。因有促成宪政之举。什自去冬来长立法。即奉令编制宪法革案。冀于最短期间召集国民大会而表决之。因于院内成立宪法萃案起,草委员会。罗致各方人才。从事研讨。数闻月来。大瑞桷举。夫淑始者难为功。守成者易为力。吾国依欧美之成规。量其短长。资为取舍。其事宜若易为。顾以一国当东亚大陆之全部。情势错综。风土异宜。欲以一屦而适天下之足。其艰困或且什佰倍于欧美。本院同人荷兹大业。恶然惟恐弗胜而中央方于今年十一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吾党贤远共聚一堂对此巨典。为初步之探讨。其所贡献者必宏。乃先期搜集欧美亚数十国宪章。汇成三帙。为公开讨论之根据。夫研究宪法宜先以归纳。而后以演绎。此数十图宪法。虽因国情民俗各有不同。要必有共通之性质在。最先定主权之攸属。其次则政体及领城。三者皆为立国之大本。于大难未平之中国。尤为国是之砥柱。又其次及于人民权利义务。抑十九世纪为政治革命。而二十世纪倾向于社会苹命。欧战后新国家。之宪法。遂多社会主义之成分。总理之三民主义建园大网已预嘱及此。凡此诸端皆吾人所亟应致意者。不然。则无以完其新时代宪法之任务也。纂辑既竟。略抒其所怀为质。邦人君子幸有以教之。
民国二十二年六月
立法院长孙 科
序
编辑立法院编译处辑各国宪法汇编都三集。首列吾国历次约法宪法及约法宪法草案以所译各国现行宪法次之。而以续译之各国宪法及立法院起草之中华民国宪法草业为之殿。中外古今见诸实施。或空言徒托之宪法。条文釐然大备。井另编详明之索引。凡欲知某国宪法。对于某种问题之如何规定。极便检阅。记有之。知类通达。强立不反。谓之大成。学者取兹编。玩索而有得马。其亦可谓之大成也已。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夏江陵张知本识于申江病榻
序
编辑宪法为一国之根本大法。国基之强固。民族之繁荣。莫不系马。民国二十二年春立法院膺制宪工作之重任。深知宪法之重要。既应恪遵 总理遗教。求适国情。更须博采各国宪政良规。以期尽美。顾各国宪法。搜集匪易。条文尤乏完备译本。本院编译处为适应需要。爰即从事广胪最近各国宪法原文。夙夜翻译。为时不久。已成巨帙。一经披览。尚能不失原意。颇足为起萃宪草者之参考。印在国内学者。亦得借此窥其堂奥。比较探讨有益于学术者尤多也。兹值本书刊行乐为之序。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七月吴经熊
各国宪法汇编说略
编辑本届立法院委员负责草拟中华民国宪法。编译处同人。职司所在。数月来之工作。多致力于本国历届约法宪法条文。或草案之搜集。及世界各国宪法之远译。以供给宪法草案委员会草拟宪法初稿之参考。乃初稿既成。院长孙公。更欲于未开全国代表大会宪法未经正式通遇公布之前。藉与全国人士公开讨论。以期成一民意的宪法。于是亟刊诸报章。以徴全国人士之意见。发表以来。各方之批评得失。与贡献意见者。日有所见。同人等。目睹国人对于宪法之重视。为増加其研究材料与兴味计。爰将数月来所供给于宪法草案委员会参考借镜之各国宪法译稿。悉以献诸国人。于是有各国宪法棠编之刊行。
本编所载。计有本国历届约法宪法条文。或草案。及世界各国现行宪法。约七十馀种。分类诠次。都为三辑。第一辑为我园历届之约法宪法条文。及较有背景之草业。计十种。首刊现行之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约法。次依照各法之草拟或公布之先后。第二辑为世界各国现行宪法。计四十种。就其政体之异同。编为元首制。共和国宪法委员制。共和国宪法及君主立宪国宪法三类。每类排列次序。仍以其公布之先后为标准。益一国之宪法。各皆有其历史。背景。风俗人情。及其他特殊情形之根据。以适应时代之需要。兹以年代为次序。即欲以表示其时代幻境。与国家与民族之特殊情形也。第三辑则拟俟现在草拟讨论中之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公布后。以之刊诸卷首其次则为现在翻译中未及载入第二辑之各国宪法。倘有于第二辑编竣后。始行公布之新宪法。及为第二辑所经编入而于出版后重有修正者,亦当一并刊载。
本编第二辑第三类之君主立宪国宪法。其国家政体。虽与我园政体不同。然事实上各国多采内阎制。其宪法之规定。亦有足供参考借镜者。故亦一并株入。至于英国宪法。本为不成文宪法。其议会所议决通过之法亲。舍有宪法性质。及与宪法有关者甚多。既不能悉数编入。又未便概从割弃。仅择译其最重要之基本法五种。
本编于宪政条文之外。另编索引一种。以宪法中所包括之各个问题为网。以某种或某国宪法条文为目。如读者欲知人民权利如何规定。可于人民权利项内检查。即知每国对于此项之规定。系在第几页第几条。
本编所载各国宪法。系编译处多数同人所翻译。其中有就原文直译者。有从别国译文中转译者。文字名辞。或有出入之处。固所不免。至于外国之风俗习惯。礼教。制度。有为我国所无或与我国迥异者。翻译时。极感困难。往住因一名辞之故。经多人与长时间之讨论。始强为酌定。或所用名辞。与我国其他著译所习用者。间有不同。原拟将汉文未统一之特别名辞。或各国特别制度名称附加原文。后因德意志。俄罗斯。西班牙。逞罗。等等多数国家之文字。在我国绝不若英法文之兽通。无法排印。祇得单用国文。编者对此。既无法补救。则译文惟有但求达意而已。凡此种种。幸读者谅而教之。
在欧美各国宪法虽已成一种专门科学。但关于棠集各国宪法条文书籍。多数系就一个时期。一种政体。或一地方区域。而编成者,若搜罗多国宪法。分类编译者,尚不多见且各园宪法条文。除少数著名国家。为学者特别注意者外。其馀则坊间。几无从购置同人等承各友邦之驻华使领馆。及学术机关。惠助宪法条文多种。使斯编得以完成特志谢
民国二十二年七月谢保樵识于立法院编译处
各国宪法编汇目次
编辑- 孙序
- 张序
- 吴序
- 说略
第一辑 中华民国历届约法宪法及草案
编辑- 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民国二十年五月十二日国民会议制定六月一日公布〉
-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公布〉
-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年三月王宠惠拟〉
- 四、中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年进步党拟〉
- 五、中华民国约法〈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 六、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十一年八月国是会议草议委员会拟〉
- 七、中华民国宪法〈民国十二年宪法会议制定十月十日公布〉
- 八、中华民国宪法案〈中华民国十四年十二月国宪起草委员会起草〉
- 九、中华民国约法私草〈民国十九年九月吕复拟〉
- 十、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民国十九年十月携大会议起草〉
- 第一辑索引
第二辑 世界各国现行宪法
编辑元首制共和国宪法
编辑- 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一七八七年颂布〉
- 二、阿根廷共和国宪法〈一八六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 三、法国宪法及组织法〈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
- 四、巴西共和国宪法〈一八九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
- 五、墨西哥共和宪法〈一九一七年五月一日〉
- 六、芬兰共和国宪法〈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布〉
- 七、德意志国宪法〈一九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公布〉
- 八、秘鲁共和国宪法〈一九二〇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 九、捷克共和国宪法〈一九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 十、爱斯多尼共和国宪法〈一九二〇年六月十五日公布〉
- 十一、奥大利联邦宪法〈一九二〇年十月一日公布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二次修正〉
- 十二、普鲁士自由邦宪法〈一九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
- 十三、波兰共和国宪法〈一九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公布 一九二六年修正〉
- 十四、来多尼共和国宪法〈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公布〉
- 十五、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一九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公布〉
- 十六、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公布〉
- 十七、浑杜刺斯共和国宪法〈一九二四年九月十日公布〉
- 十八、智利共和国宪法〈一九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公布〉
- 十九、希腊共和国宪法〈一九二七年六月二日公布〉
- 二十、立陶宛宪法〈一九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 二十一、西班牙共和国宪法〈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九日公布〉
委员制共和国宪法
编辑君主立宪国宪法
编辑- 二十五、英国
- 二十六、挪威宪法〈一八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 二十七、比国宪法〈一八三一年二月七日公布 一八九三年九月七日修正〉
- 二十八、意大利基本法〈一八四八年三月四日公布〉
- 二十九、荷兰国宪法〈一八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
- 三十、日本宪法〈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公布〉
- 三十一、丹麦国宪法〈一九一五年六月五日公布 一九二〇年九月十日修正〉
- 三十二、巨哥斯拉夫国宪法〈一九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
- 三十三、罗马尼亚宪法〈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
- 三十四、伊刺克国宪法〈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
- 三十五、埃及国宪法〈一九三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
- 三十六、暹罗国宪法〈一九三二年公布〉
- 第二辑索引
中华民国历届约法宪法草案目录
编辑-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民国二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国民会议制定六月一日公布〉
-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公布〉
-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年三月王宠惠拟〉
-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年进步党拟〉
- (5)中华民国约法〈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 (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十一年八月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
- (7)中华民国宪法〈民国十二年宪法会议制定十月十日公布〉
- (8)中华民国宪法案〈民国十四年十二月国宪起草委员会起草〉
- (9)中华民国约法私草〈十九年九月吕复拟〉
- (10)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扩大会议起草发表〉
右自中华民国元年,至于最近,共得历届之约法宪法草业十种。其中经议决公布而为法者四,经法定会议之方式而为草业者亦四,其他私人之条凝草案,藉表现其政治主张者,大率皆劝袭雷同,鲜有创获。故私人拟案者,仅录王宠惠吕复两业以为代表。馀概从略。
编列次序以时代先后为次。始于元年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终于十九年扩大会议之中华民国约法草业。惟‘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为当今现行有效根本大法,特提置编首,以便检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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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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