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05艮
周易 第五十二卦
艮
编辑艮下艮上。艮:艮其背,〈目无患也。〉
[疏]正义曰:目者,能见之物,施止于面,则抑割所见,强隔其欲,是目见之所患。今施止于背,则“目无患也”。
不获其身,〈所止在后,故不得其身也。〉行其庭,不见其人,〈相背故也。〉无咎。〈凡物对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与,何得无咎?唯不相见乃可也。施止于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背者,无见之物也。无见则自然静止,静止而无见,则“不获其身”矣。“相背”者,虽近而不相见,故“行其庭,不见其人”也。夫施止不于无见,令物自然而止,而强止之,则奸邪并兴,近而不相得则凶。其得“无咎”,“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获其身”至“无咎”。○正义曰:“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者,“艮,止也”,静止之义,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为名。施之于人,则是止物之情,防其动欲,故谓之止。“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施止得所,则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则其功难成,故《老子》曰:“不见可欲,使心不乱也。”“背者,无见之物也。”夫“无见则自然静止”。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既兆而止,则伤物情,故施止于无见之所,则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若“施止于面”,则“对面而不相通”,强止其情,则“奸邪并兴”,而有凶咎。止而无见,则所止在后,不与而相对。言有物对面而来,则情欲有私于己。既止在后,则是施止无见。所止无见,何见其身,故“不获其身”。既“不获其身”,则相背矣。相背者,虽近而不相见,故“行其庭,不见其人”。如此乃得“无咎”,故曰“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又若能止于未兆,则是治之于未萌,若对面不相交通,则是“否”之道也。但止其背,可得“无咎”也。
《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正道不可常用,必施于不可以行。适于其时,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正义曰:“艮,止也”者,训其名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者,将释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时,凡物之动息,自各有时运。用止之法,不可为常,必须应时行止,然后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于面,施背乃可也。施止于止,不施止于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义曰:此释施止之所也。“艮其止”者,叠《经》文“艮其背”也。“易背曰止,以明背”者,无见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既时止即宜止,时行则行,所以施止须是所。“艮”既训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
[疏]正义曰:“上下敌应,不相与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应,释艮卦之名,又释“不获其身”以下之义。凡应者,一阴一阳,二体不敌。今上下之位,虽复相当,而爻皆峙敌,不相交与,故曰“上下敌应,不相与”也。然八纯之卦皆六爻不应,何独于此言之者,谓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应,与“止”义相协,故兼此以明之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者,此举《经》文以结之,明相与而止之,则“无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义曰:“兼山艮”者,两山义重,谓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镇止。今两山重叠,止义弥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为义,各止其所。故君子于此之时,思虑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处止之初,行无所之,故止其趾,乃得“无咎”;至静而定,故利永贞。 〉
[疏]正义曰:“艮其趾,无咎”者,趾,足也,初处体下,故谓之足。居止之初,行无所适,止其足而不行,乃得无咎。故曰“艮其趾,无咎”也。“利永贞”者,静止之初,不可以躁动,故利在“永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义曰:“未失正也”者,行则有咎,止则不失其正,释所以“利永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随谓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体躁而处止,而不得拯其随,又不能退听安静,故“其心不快”也。 〉
[疏]正义曰:“艮其腓,不拯其随”者,腓,肠也。在足之上。腓体或屈或伸,躁动之物,腓动则足随之,故谓足为随。拯,举也,今既施止于腓,腓不得动,则足无拯举,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随”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动之物,而强心之,贪进而不得动,则情与质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听也。
[疏]正义曰:“未退听也”者,听,从也,既不能拯动,又不能静退听从其见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熏心。〈限,身之中也。三当两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当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体而分,故“列其夤”而忧危熏心也。“艮”之为义,各止于其所,上下不相与,至中则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忧,乃薰灼其心也。施止体中,其体分焉。体分两主,大器丧矣。 〉
[疏]“九三艮其限”至“厉熏心”。○正义曰:限,身之中,人带之处,言三当两象之中,故谓之限。施止于限,故曰“艮其限”也。夤,当中脊之肉也。薰,烧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则上下不通之义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将丧亡,故忧危之切,薰灼其心矣。然则君臣共治,大体若身,大体不通,则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则上下离心,列夤则身亡,离心则国丧,故曰“列其夤,厉熏心”。○注“体分两主,大器丧矣”。○正义曰:“体分两主大器丧矣”者,大器谓国与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熏心也。
六四:艮其身,无咎。〈中上称身,履得其位,止求诸身,得其所处,故不陷于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无咎”。○正义曰:“艮其身,无咎”者,“中上称身”。六四居止之时,已入上体,履得其位,止求诸身,不陷于咎,故曰“艮其身,无咎”也。求,责也。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自止其躬,不分全体。〉
[疏]“《象》曰”至“止诸躬也”。○正义曰:“止诸躬也”者,躬犹身也,明能静止其身,不为躁动也。○注“自止其躬不分全体”。○正义曰:艮卦总其两体以为二身,两体不分,乃谓之全,全乃谓之身。以九三居两体之际,在于身中,未入上体,则是止于下体,不与上交,所以体分夤列。六四巳入上体,则非上下不接,故能总止其身不分全体。然则身是总名,而言“中上称身”者何也?盖至中则体分而身丧,入上体则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于分体,故谓之“限”,六四施止于全体,故谓之“身”。非中上独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施止于辅,以处于中,故口无择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义曰:辅,颊车也,能止于辅颊也。以处其中,故“口无择言”也。言有伦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
[疏]正义曰:“以中正”者,位虽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居止之极,极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义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极,极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
[疏]正义曰:“以厚终”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终,所以获“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