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建国纲领

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案之施政纲领部分
又名:和平建国纲领
制定机关: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1月于重庆市
(在政治协商会议上)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为政协决议之一部分)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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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爰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事,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之准绳,并邀请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壹,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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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

二,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

三,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四,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贰,人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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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

二,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正或废除之。

三,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政府已公布之提审法应迅速明令施行。

四,保证妇女在政治上,社会上,教育上,经济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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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面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

二,为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

三,建立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汲引。

四,确保司法权之统一与独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其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革监狱。

五,厉行监察制度,严惩贪污,便于人民自由告发。

六,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

七,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

八,中央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抵触。

肆,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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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职责在于卫国爱民,确保军队编制之统一,与军令之统一。

二,军队建制应合国防需要,依民主政制与国情,改革军制,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改进军事教育,充实装备,健全人事经理制度,以建设现代化之国军。

三,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四,全国军队应按照整军计划,切实缩编。

五,筹备编余及退役官兵之复业与就业,保障残废官兵之生活,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

六,限期遣送投降日军回国,对于伪军之解散,游击队之清理,应妥定办法,迅速实施。

伍,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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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大西洋宪章开罗会议宣言莫斯科四国宣言联合国宪章,积极参加联合国组织,以确保世界和平。

二,根据波兹坦宣言,肃清日本在中国之残余力量,并与同盟国共谋日本问题之解决,防止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之再起,以保障东亚之安全。

三,与美苏英法及其他民主国敦睦邦交,遵守条约的信义,并致力于经济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康乐与进步。

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则,迅速与有关各国订定通商条约,并改善侨胞之地位。

陆,经济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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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照国父实业计划,制定经济建设计划,欢迎国际资本与技术合作。

二,第一期建设计划,应予彻底实施;凡有独占性之企业及私人资力所不能举办者划归国营,其他企业一概奖助人民经营之。本此原则,对于现行设施加以检讨与改进。

三,为促进中国工业化,由政府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集对发展经济建设有关之各方面社会人士,吸收民间意见,以决定政府之措施。

四,防止官僚资本发展,并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于投机垄断,逃税走私,诺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

五,积极筹划增修铁路公路,建设港湾,兴修水利及其他工程,并资助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关之建筑。

七,实行荒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八,实行劳动法,改善劳动条件,试行劳工分红制,举办失业工人及残废保险,切实保护童工女工,并广设工人学校,提高工人文化水准。

九,迅速制定工业会法,使经营工业者得有单独之组织,并本劳资调谐精神,将有关工厂管理法规加以检讨改进。

十,财政公开,厉行预算制度,紧缩支出,平衡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并公布内外债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机关监督之。

十一,改革税制,根绝苛杂与非法摊派,归并征收机关,简化稽征手续,以资产收入定累进税则,并厉行国家银行专业办法,扶助工业之发展。

十二,征用逃避及冻结之资产,以平衡预算。

柒,教育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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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

二,积极奖励科学与研究,鼓励艺术创作,以提高国家文化之水准。

三,普及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积极扫除文盲,扩充职业教育,以增进人民之职业能力;充实师范教育,以培养国民教育之师资,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造各级教学内容。

四,在国家预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业经费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级学校教师之待遇及养老年金,资助贫苦青年就学与升学,设立科学文艺创作之奖金。

五,奖励私立学校及民间文化事业,并补助其经费。

六,奖助儿童保育事业,普及公共卫生设备,并积极提倡国民体育,以增进国民健康。

七,废止战时实施之社团,出版,报纸,通讯社,电影,戏剧,邮电检查办法;扶助出版,报纸,通讯社,戏剧,电影事业之发展,一切国营新闻机关与文化事业均确定为全国人民服务。

捌,善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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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恢复收复区之社会秩序,彻底解除人民在沦陷时期所受之压迫与痛苦,制止收复区物价之高涨,严惩接收人员之贪污行为。

二,迅速修复铁路公路,恢复内河江海航业,协助因抗战而迁徙之人民还乡;如有必要,并为安顿其住宅与职业。

三,妥善运用联合国救济物资,以赈济战灾;分配医药,以防治疾疫。供给种籽肥料,以恢复农耕。由民意机关与人民团体协同主管机关推进其工作。

四,迅速整理收复区之工厂矿场,保障原有产权,继续开工,使失业者恢复工作,并谋敌逆之合理处置,使后方对抗战有贡献之工厂参与经营。

五,迅速治理黄河,并修筑其他因战争而破坏及失修之水利。

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赋一年之法令,应由各级政府切实执行,严禁变相征发之行为。

玖,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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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海外各地受敌人摧残而失业之侨胞,应协助其复业,并对其拘留国内制眷属生活,予以救济。

二,协助归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

三,恢复并协助海外各地侨胞致教育文化事业,并奖助侨胞子女回国就学。


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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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收复区有争执之地方政府,暂维现状,俟国民政府改组后,依施政纲领政治一项第六,第七,第八三条之规定解决之。

二,地方参议会,律师公会及人民团体代表会同组织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经费由政府补助之。

三,关于公民宣誓及公职候选人之考试,应以民主国家之通例,即予修订。

四,行政院所设之最高经济委员会应参入民间经济专家及有经验之企业甲为该会委员,共策进行。

五,建议政府撤销硝矿管理。

六,

  1. 查明在抗战期间由下游迁至后方之工厂,政府应继续收购其成品,并尽量收购其器材。
  2. 在战时于兵工器材有贡献之工厂,政府应继续收购其成品,并尽量收购其器材。

七,修正出版法,将非常时期报纸,杂志,通讯登记管制办法,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戏剧电影检查办法,邮电检查办法等予以废止;并分别减轻电影戏剧音乐之娱乐捐与印花税。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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