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12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二、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埇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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