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宿縣地區設立地級宿州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宿縣地區設立地級宿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8〕1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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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宿縣地區和縣級宿州市設立地級宿州市的請示》(皖政秘〔1997〕203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宿縣地區和縣級宿州市,設立地級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埇橋區。
二、宿州市設立埇橋區,以原縣級宿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埇橋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勝利路。
三、宿州市轄原宿縣地區的碭山縣、蕭縣、泗縣、靈璧縣和新設立的埇橋區。
宿州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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