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12月6日 |
|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二、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埇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