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口、屏边、丽江、沧源四个县和设立河口瑶族、屏边苗族、丽江纳西族、沧源佧佤族四个自治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口、屏边、丽江、沧源四个县 和设立河口瑶族、屏边苗族、丽江纳西族、 沧源佧佤族四个自治县的决定 1958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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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8月16日报告,决定:
一、撤销河口县。设立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河口县的全部和原屏边县的瑶山瑶族自治区。
二、撤销屏边县。设立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屏边县除去瑶山瑶族自治区的地区。
三、撤销丽江县。设立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丽江县的行政区域。
四、撤销沧源县。设立沧源佧佤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沧源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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