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绿春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设立绿春县的决定 1958年5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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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4月24日报告,决定:设立绿春县,撤销六村办事处。绿春县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六村办事处的全部地区,和元阳、金平两县的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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